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所地广饶县**庄街道**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的货车沿广饶县广北农高区智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榆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广饶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录像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于广饶县**庄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抽血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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