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大辛河西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街**路**路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6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