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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刘庄路路口向南由北向南行驶至距经十西路100米左右处时,轿车前部右侧与王某某驾驶的绿能牌电动二轮车后部接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0±10.1mg/100ml,达到醉酒值。经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取得王某某谅解。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涉案车辆凭证(存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证人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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