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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刁镇章邹路吴家村路段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与沿章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孙某某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检验,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8±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孙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与被害人和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66572****);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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