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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潍坊市寒亭区泰祥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亚星路路口东侧时,与前方左侧停车等候信号灯的马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时撞上绿化带。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38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报警,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检察官助理:丁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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