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吴某某、林某某沿荣成市**镇***养殖厂北道路处由西东行,行驶一段距离后又掉头由东西行,行至养殖厂西道路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35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润普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联系电话1525496****。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