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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街道**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晋A****1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小店区**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线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2.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8.5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11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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