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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2013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3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龙饭店门口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晋C****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发生孙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处警受理单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乡**村。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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