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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8********,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农民,住**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6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7号“传祺”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顺城路:柳根路至上西关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4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代亮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侦查卷宗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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