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粤E2****号牌小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花都大道东563号(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路段)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71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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