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98号**园**号楼**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98号**园**号楼**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彩田村辅道路段(快速路)时,非正常行驶,路过的司机将附近的协警带到现场,被告人孙某某在协警的劝说下熄火下车。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23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姚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甲和张某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庆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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