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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同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广场*****KTV喝酒,于次日0时30分许其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途经淡水街道办白云六路东门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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