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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一组,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红色“重庆牌”80型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2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敦化市雁鸣湖镇镇内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吉HKE***号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孙某某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6.70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持有贰级精神残疾证, 2020年5月15日,经吉林省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系酒精致人格改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测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称重照片、交通事故车辆属性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公安提请局法制委员会关于研究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处理的报告、敦化康源脑科医院证明、交通事故工作记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残疾人证(孙某某)、延边脑科医院诊断书、公安办案说明;

(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五)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光盘三张;

(七)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涉案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英

(院印)

2020年0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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