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望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望奎县**镇中央十字路口路段处执勤中查获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绥化市北林区**乡**村。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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