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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持A2D驾驶证驾驶豫HN****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木城镇寨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北大街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95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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