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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孙某某,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71982********汉族初中肄业,南京**装饰城员工,住本市雨花台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开发区**会**里**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0****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雨花台区417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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