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上7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苏GL****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灌云县东王集镇沂河北闸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9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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