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圩**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的“百味私房菜”吃饭,期间饮用约半斤黄酒。饭后,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苏ET****”的小型轿车,沿230省道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集团北门红绿灯处,因车辆熄火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呼气检测和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界承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联系电话:1361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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