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汽车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路向东200米涵洞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值为96.1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新海院区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91217****、1985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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