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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某某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冀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顺青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4km+8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青乐线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冀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许麟

2020年7月15 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其住所。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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