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某某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冀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顺青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4km+8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青乐线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冀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许麟
2020年7月15 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其住所。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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