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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0********,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26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的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凤栖街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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