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廊坊市大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V*****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到杨某某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辽C*****的小型汽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16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城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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