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东**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警支队处以违法记分12分、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JSY922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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