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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沿故城县郑口镇邢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16.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被告人供述;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亮

                                    助理检察员:王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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