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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2日21时22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开路地道桥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78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227.4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海明

2020年1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孙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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