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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乡**村**号,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6月8日8时47分许,涞源想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武志峰、李刚等人在涞源县景秀大街与沙河大街口南100米处执行测酒任务时,查获一辆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现场对驾驶人孙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波

2020年9月1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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