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汽车(无牌照),从赤城县独石口镇独石口村去往独石口镇三山村。19时30分许,由北向南行驶至赤城县独石口镇半壁店村南,与张某某停放在路旁的冀G1****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未停车,被张某某驾车追停。交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某带回接受调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书;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翠云
检察员:韩桂亮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03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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