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1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遵化市堡东线堡子店邮局道口北侧,与前方同向冉某某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又与由南向北郝某某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奎
检察官助理:高玉洁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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