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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山东省高密市****村人,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V0****号机动车从阜城县**乡**村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庄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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