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址:高碑店市**路**胡同**号**家属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碑店市和平路五中大门西侧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照片、抓获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党员身份信息复函、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本罪,应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马玉军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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