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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 22时1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L*****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堌阳镇商业街至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堌阳城内小学门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将孙某某带至兰考堌阳医院对其采血,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孙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查报告、民警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查获经过;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查处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醇含量为189.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张彩霞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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