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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1室。2015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4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1****的白色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沽源县新城北街段处时,被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信、沽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二)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四) 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毓胜

检察官:刘秀峰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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