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04年12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2005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2005年12月2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三千元,2006年1月17日因妨害公共安全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三百元;2010 年4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P7****(临时牌照)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岩内环辅道洋头村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霞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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