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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2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区**镇**行政村**庄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浙DX1****号小型面包车从诸暨市**镇****饭店出发驶往**镇**村。20时33分许,途经**镇****村**地方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孙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305******;

2.移送认某某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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