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淄博高新区**街道**号楼**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卫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傅山路路口南侧时撞到前方张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鲁******、鲁*****挂号车尾部,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香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高新区**街道**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