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3时01分,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证被吊销)驾驶粤BQ7****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光明区光明大道光明交警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在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