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C****2号小型轿车沿环库路由丹江口市**镇往丹江口市城区方向行使,行至环库路东沟大桥路段时被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孙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依法将孙某某带至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60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检察官助理:费梓炀
检察官助理:朱亚珍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路**村**组**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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