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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0********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7 日22时16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鄂A****7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洪山区***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西路****小区*期门前路段时,遇交警设卡盘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逆行左转,行使50米左右被交警逼停。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浓度为109mg/lOO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孙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9.22mg/lOO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驾驶机动车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照片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缪陈晨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10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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