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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许,紫贞警务平台民警在万达广场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鄂FQ*D**小型面包车违停,电话联系车主孙某某前来挪车时发现其身上有很大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8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贰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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