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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A*****号“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满洲里市三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双子座”前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血样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丽飞

检察官助理:李玉慧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所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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