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2302251976********,汉族,大学本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大街**楼** 单元**室,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大街**楼** 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沿齐甘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山乡进口高速桥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82.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2021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民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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