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8********,汉族,中专,住登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零时3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登封市区颍河路附近酒吧喝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防盗备案号为390****),沿登封市区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关街附近时,因琐事与豫AD****轿车司机赵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报警后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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