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大厦**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58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国货路象园公交车站路段时碰撞到路中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处置时发现孙某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8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乙醇含量。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37mg/100ml,系醉酒驾驶。事后被告人已赔偿护栏损坏款1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小车的物证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金缴款单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及告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证人马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552号)、车痕鉴定(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305号、[2020]痕(C)鉴字第571号);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90.37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林 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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