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0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08月27日,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编号: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861号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孙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74.14mg/100ml,孙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静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1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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