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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区**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与广顺街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刘某某驾驶黑M****F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入院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 6568mg/100ml。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凤凤不承担责任。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检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病情介绍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华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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