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住绥滨县**镇**家园**号楼**号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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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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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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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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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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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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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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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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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在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家园出来,沿着松滨大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行驶至绥滨县财政局东绿化带开口处准备驶入滨西路时,在松滨大街北侧中间机动车道内与沿着松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黑H****C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3/100ml, 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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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物证:无。 |
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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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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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
鉴定结论: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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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绥滨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视听资料:光盘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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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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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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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黄作龙 2020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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