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61972********,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乡**村**组**号,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A****9号灰色现代轿车在肇东市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棵树路口处时,发生了与韩某某驾驶的黑M****9号别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韩某某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77.18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委托调查函、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协议书、收条、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受理单、检测报告书、路面查控、指纹卡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矩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拘留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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