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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于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东环路与嵋山路“T”型路口以北路段时,该车与路中心金属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金属隔离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66950****)。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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