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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2********,回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社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A****V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厂门前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孙某某血醇浓度为124.04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抓获经过;

3、呼气式血醇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毅

检察官:狄园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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