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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门**处,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17时0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无牌蓝鹰二轮摩托车,沿社干路郑家坡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家坡村口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020号鉴定意见: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0.6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告人孙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安区**门**处。2.侦查卷宗二册。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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